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639號原 告 大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宇暉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被 告 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芬 訴訟代理人 李龍信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捌佰參拾壹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簽訂之設計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委託書)第15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19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1 月間委託原告辦理「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設計工程名稱為『奧迪南高雄3S展廳設計案』」之室內裝修設計案(下稱系爭設計案),兩造並於107 年5 月9 日簽立設計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服務期限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設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51 萬2105元,原告業已依約按期完成且交付圖面,依據系爭合約第6 條之約定,被告應給付第2 期、第3 期設計費合計83萬1658元,且被告若無正當理由未依約付款,應按日支付設計服務費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被告竟藉詞因今年市場銷售情況不佳,且被告公司原訂鳳山廠計畫取消云云拒絕給付上開款項,原告自可依據系爭合約第6 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第2 期、第3 期之設計費合計83萬1658元(計算式:680447+151211 =831658),並請求被告應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31 元(83萬1658元* 1/1000=831 )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16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31 元之違約金。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依據系爭合約、兩造間之電子郵件往來及原告107 年1 月18日報價單,兩造就系爭設計案達成委託設計之範圍共包含⑴原告應為被告完成「高雄3S展間」之設計平面圖、立面圖、藍晒圖。⑵原告應監督「高雄3S展間」現場施工(提供5 次重點監工),以確保施工情形與設計圖面一致,且應與德國奧迪原廠設計師保持聯繫,確保施工材料能符合德國奧迪原廠之要求。⑶原告應與德國奧迪原廠進行驗收,確認驗收通過等3 項內容,原告需完成上開3 項內容,被告始應給付151 萬2105元之對價,且上開3 項內容應各占前開對價之之3 分之1 ,亦即後2 項之對價應合計為100 萬8070元(計算式:0000000*2/3 =0000000 ),本件原告僅完成上開⑴之內容,而未完成上開⑵、⑶之內容,且被告業已給付68萬447 元,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再給付其他款項;另被告為擴大服務東、南高雄之消費者,乃於107 年1 月間與原告洽商系爭設計案之委託事宜。惟兩造簽訂系爭合約後,德國福斯集團(即「奧迪原廠」)於107 年5 、6 月間突遭德國司法當局發動調查,奧迪原廠總裁甚至遭到慕尼黑檢察官拘捕之消息,被告就上開事件雖無任何可歸責之事由,卻仍因此一消息之發布,銷售業績嚴重受到影響。與前一年度相比,被告於107 年度之銷售業績下降超過百分之50,致發生非當初訂約時所得預料之驟變(即被告銷售業績驟減),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將顯失公平,被告乃依民法第227 條之2 主張情事變更而聲請免除系爭合約剩餘價款百分之55之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若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部分: ㈠被告於107 年1 月間委託原告辦理系爭設計案,兩造並於107 年5 月9 日簽立系爭合約,約定服務期限自107 年2 月2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止,設計費共計151 萬2105元,原告業已依系爭合約第6 條約定期限完成並交付圖面,被告迄未給付第2 期、第3 期設計費合計83萬1658元,另系爭合約第6 條並有約定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未依約付款,應按日支付設計服務費千分之一之違約金與原告。 ㈡兩造間確有被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往來(即被證1 ,見本院卷53至第63頁),原告亦曾提出107 年1 月18日之報價單(即被證2,見本院卷第65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6 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第2 期、第3 期之設計費合計83萬1658元(計算式:680447+151211 =831658),並請求被告應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原告831 元(83萬1658元* 1/1000=831 )之違約金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觀諸被告提出之兩造之電子郵件往來及原告107 年1 月18日報價單(分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3頁、第65頁),原告雖曾於107 年1 月11日之電子郵件中提及「我們的設計費用跟以前一樣,展廳:5000/ 坪;辦公室:2500/ 坪;保養廠:1000(3S店是90%off )。其中包含5 次重點監工;確實金額要待規劃後才能確認」(見本院卷第57頁)、原告107 年1 月18日之報價單就設計費計價內容與原告107 年1 月11日所載內容相同,並亦註記「含重點監工5 趟(含最後與原廠驗收之行程)若超過則另行計費hr/1000NT$以簽到簽離單計算之」,然全然未提及原告之給付義務包含應與德國奧迪原廠設計師保持聯繫,確保施工材料能符合德國奧迪原廠之要求、應與德國奧迪原廠進行驗收,確認驗收通過等內容,再經比對系爭合約內之107 年5 月9 日報價單內容(見本院卷第25頁),「Showroom+Customer lounge」部分單價調降為4500元、「Office」部分單價調降為2250元、「Workshop」仍維持單價為100 元,附註欄部分則刪除關於5 次重點監工之相關記載,並由上開單價之調整予以計算得出系爭合約總價151 萬2105元之數額,且參以系爭合約全文內容,亦無隻字片語提及原告之給付義務包含5 次重點監工、應與德國奧迪原廠設計師保持聯繫,確保施工材料能符合德國奧迪原廠之要求、應與德國奧迪原廠進行驗收,確認驗收通過等內容,可知本件經兩造就原告於洽談之初所提出之交易條件(即107 年1 月11日電子郵件、107 年1 月18日報價單)進行磋商後,就相關交易條件進行調整(包含部分項目單價降低、刪除5 次重點監工)並達成合意,兩造始簽訂系爭合約,原告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給付內容並不包含被告所稱上開⑵原告應監督「高雄3S展間」現場施工(提供5 次重點監工),以確保施工情形與設計圖面一致,且應與德國奧迪原廠設計師保持聯繫,確保施工材料能符合德國奧迪原廠之要求。⑶原告應與德國奧迪原廠進行驗收,確認驗收通過等內容,應可認定,此外,若如被告所述上開⑵、⑶之內容應各占系爭合約對價之3 分之1 ,則系爭合約何以未就上開內容明文約定,亦未以上開內容之完成作為被告給付對價之條件?此顯與常情事理有違,本件被告答辯稱原告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給付義務包含上開⑵、⑶之內容云云,實難採信。再原告業已於依系爭合約第6 條完成設計並交付圖面與被告,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6 條請求被告給付第2 期、第3 期設計費合計83萬1658元,應屬可採。 ㈡被告答辯情事變更部分: ⑴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原有效果者,應以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因而認為依原有效果履行契約顯失公平,始足當之。倘所發生之情事,綜合社會經濟情況、一般觀念及其他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尚未超過依契約原有效果足以承受之風險範圍,即難認有情事變更,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著有104 年度臺上字第2413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 ⑵被告主張情事變更而聲請法院免除第2 期、第3 期設計費部分,固據提出新聞資料及其銷售數量降低之資料為佐,然觀諸被告所提上開107 年5 月9 日、107 年6 月18日新聞內容「德國福斯集團(VW)2015年發生廢氣排放數據造假醜聞,聲譽一落千丈,如今德國官員正在調查福斯旗下的奧迪(Audi)車款,因其懷疑奧迪在A6、A7的車款上,安裝了非法的排放軟體,奧迪週二(8 日)表示,已通報有未發現的排放軟體問題,涉及約6 萬輛。《CNN 》報導,德國運輸部表示,德國汽車管理局已經著手調查,約有6 萬輛汽車受到這次調查的影響,約有3.3 萬輛在德國,美國並沒有車款受影響。奧迪表示,目前已在某一代被逐步淘汰的A6、A7柴油影響管理軟體中發現『違法行為』,已暫停向經銷商交付受影響的汽車。」(見本院卷第49頁)、「德國汽車大廠福斯集團旗下的奧迪(Audi)2015年爆出柴油車排放廢氣造假案,奧迪CEO 施泰德(Rupert Stadler)今(18)日因涉嫌詐欺被拘捕。. . . 奧迪被控在歐洲市場銷售安裝有特殊軟體的柴油車,該軟體能夠隱瞞廢氣排放的實際指標,目前奧迪共有20名員工正在接受司法機構的調查。奧迪上月又承認,有6 萬輛配備柴油引擎的A6和A7車型有排放軟體問題」(見本院卷第51頁),關於奧迪牌車輛廢氣排放數據造假一事於104 年即已發生,僅係於107 年5 月9 日又發現在其他配備柴油引擎的A6、A7車款有相類似的情況,而參以被告所提出之銷售數量降低之統計資料(見本院卷第211 頁),自106 年9 月至107 年8 月間,新車銷售數量自每月81輛至22輛不等,雖107 年8 月間之銷售量降至每月22輛,然上開新聞發生時之107 年5 月至同年7 月之銷售量則各為每月33輛、34輛、46輛,相較於其他月份的數據並無明顯之變化,且足以影響銷售量變動之因素眾多,並無從由銷售量之變化即直接推論係與上開新聞之內容有關,是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所稱之上開新聞所載內容,尚難認與民法第227 條之2 第1 項所定情事變更要件相符。 ㈢違約金部分: 系爭合約第6 條約定「甲方(指被告)若無正當理由未依約付款,應按日支付設計服務費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予乙方(指原告)。」本件原告業已依約完成系爭合約所定之給付義務,本件亦無被告所稱情事變更之情,被告未依約給付第2 期、第3 期設計費,核無正當理由,又系爭合約之設計費合計151 萬2105元,業如前述,是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 條約定請求被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支付831 元(計算式:831658*1/1000=831)之違約金,應認有理。 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7 年10月29日送達被告之營業處所,而由被告之受僱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該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