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 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正元 被 告 蘇貽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家賢」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嘉賢」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