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7號上 訴 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6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343元(計算式:44萬8,113元+31萬3,230元=76萬 1,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