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34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被 告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國權 訴訟代理人 李耀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呂馥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君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香利達有限公司(下稱香利達公司)、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瓦城公司)分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12月31日向原告投保商業火災保險。106 年3 月29日20時10分許,上開保險標的所在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發生火災(下稱系爭火災),且延燒至香利達公司、瓦城公司,致前開二公司受有貨物、營業生財、營業裝修、致生營業中斷等損害,原告於被保險人香利達公司及瓦城公司通知發生保險事故後,分別賠付香利達公司,瓦城公司新臺幣(下同)176,870 元、1,103,211 元。系爭火災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鑑定之結果認係被告(即漢堡王)於上址營業處所之排油煙管因其員工操作爐火烹調不慎所致,原告既已分別賠付香利達公司、瓦城公司176,870 元、1,103,211 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88 條第1 項、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80,08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委託陳郁文、陳火炎進行火災原因調查,渠等均認臺北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結論顯然有誤,是原告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火災源自於被告之廚房,且係因被告人員爐火操作不慎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原告即應就其主張系爭火災係肇因於被告於上址營業處所之排油煙管因其員工操作爐火烹調不慎乙節,負舉證之責。 ㈡、原告固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補充鑑定、負責系爭火災調查之證人陳龍德之證述,以及案發時之監視錄影畫面為據。查: 1.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補充鑑定略以:⑴「據現場燃燒後狀況所述:臺北市○○區○○路00號(信義威秀)2 樓美食區內部2F-13 (漢堡王美式漢堡)外觀以櫃檯前上方排油煙支管一帶受熱變色最嚴重,裝潢格局尚保持完好,裝設之排油煙支管以靠南側受熱較強,外覆防火棉燒失,裸露排油煙支管變色最嚴重,排煙支管北側(主排油煙管端)裝置之箱型風機外殼受熱變形、變色,內壁、機件堆積之油垢受燒變色較嚴重,顯示火勢侷限排油煙支管內燃燒,並再據現場勘察,美食區各店家排油煙支管之櫃台裝潢僅上方天花板空調出風口內側受火燃燒,軟管燒斷垂落、碳化較嚴重,廚房內部西面裝設器具、擺放物品均未受火勢延燒並保持完好,南面物料區、擺放物品未受火勢延燒並保持完好,東面僅北側排煙機受熱較強,變色較嚴重,裝設器具及物品均未受火勢延燒並保持完好,排煙機下方油炸鍋殘留油炸薯條及雞塊,排煙機內側以靠北側受熱較強,濾油鐵板變色較嚴重,顯示火勢於油炸鍋上方的排油煙管內燃燒,另據關係人游子萱所述:「…火災前我在廚房督導員工煮食,突然看到油炸鍋上方的排煙管有火…等情」,故研判松壽路20號(信義威秀)2 樓美食區內部2F-13 (漢堡王美式漢堡)油炸鍋上方排油煙支管內先起火燃燒,為起火處。」、「起火原因研判:1 、據現場勘察,臺北市○○區○○路00號( 信義威秀)2 樓美食區內部2F -13(漢堡王美式漢堡)油炸鍋上方排油煙支管內先起火燃燒,據關係人游子萱所述:「…火災前我在廚房督導員工煮食,突然看到油炸鍋上方的排煙管有火,往櫃台一看,櫃台上方的風管也有火而且已經掉落火星下來…,我趕緊拿滅火器往櫃檯上方的風管噴…自11時至23時,油炸鍋自營業開始使用至關店才關閉…等情」。顯示火災發生前係於營業中,且該油炸鍋附近亦無蓄熱起火燃燒痕跡,且排油煙機電源未發現異狀、排油煙支管內亦未有電源線經過,故研判遭人侵入縱火、油鍋起火、電氣因素及遺留火種經蓄熱等起火燃燒之可能性應無。2.據現場勘察結果,起火處係位於2F -13(漢堡王美式漢堡)油炸鍋上方排油煙支管內,另據關係人游子萱所述:「…火災前我在廚房督導員工煮食,突然看到油炸鍋上方的排煙管有火,往櫃台一看,櫃台上方的風管也有火而且已經掉落火星下來…我趕緊拿滅火器往櫃台上方的風管噴…當時油炸鍋在炸薯條及雞塊,排油煙機有開啟…油炸鍋使用天然氣型式的,油炸溫度是定溫,定溫溫度約360 F …等情」,顯示油鍋、排油煙等設備開啟使用中,再據勘察,現場櫃台裝潢僅上方天花板空調出風口內側受火燃燒,軟管燒斷垂落、碳化較嚴重,東側一帶並有乾粉噴灑後痕跡,與關係人所述相吻合,又據關係人游子萱稱該店自94年承租開始營運迄今,店內採用排煙機上抽式排煙設備,排油煙支管係為漢堡王所裝置並於主排油煙管前加設箱型風機。3.另據關係人張盛崇所述:「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設立俊昇清潔企業社,我是負責人…承攬家城股份有限公司(漢堡王)門市排油煙管、煙罩等清洗,自民國90年迄今,含新竹以北地區漢堡王門市…火災發生前最後一次清洗是去年(105 年)10月迄今均無清洗…自櫃檯上方至排油煙主幹管這段無法施工且位置過高所以沒清洗…等情」。由於現場美食區各店家排油煙支管與主排油煙管裝設位置均於靠樓頂板,而與樓地板間高度甚高,並自安裝後因無法施工從未清洗,僅清洗排油煙機、煙罩附近油垢,且據關係人張盛崇稱:清洗時均堆積很厚的油垢,研判該排油煙管自民國94年裝設迄今,管內必堆積很厚的油垢。4.綜合以上所述,經排除遭人侵入縱火、油鍋起火、電氣因素及遺留火種經蓄熱等起火因素,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係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結論:臺北市○○區○○路00號( 信義威秀)2 樓火災案,綜合現場勘察結果及關係人所述研判:其起火原因係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2至213頁)。 ⑵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07 年12月22日補充鑑定稱:「…㈡經查現場2F-13 (漢堡王美式漢堡)廚房北側排煙機下方之油炸鍋,其北側鐵板有嚴重受燒變色情形,顯示該處有受高溫狀態(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照片編號181 )。檢視排煙機之廚房簡易自動滅火設備僅北側噴嘴外圍橡皮受燒失,顯示該噴嘴有受火燃燒;另排煙機北側受燒強烈、鐵板變色較嚴重,且北側燈罩亦受燒失,顯示該處有受火燃燒(見照片編號185 及186 ),故研判火源係由下方油炸鍋附近經排煙機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㈢再查關係人游子萱所述:「油炸鍋使用天然氣型式,油炸溫度是定溫,定溫溫度為360 ℉,油炸鍋自營業開始使用至關店才關閉(自11時至23時)」,由於油炸鍋為瓦斯燃料式,因此熱效率高、回溫快,但溫度控制效果較電氣油炸鍋差,故無法排除油炸鍋溫度異常造成油鍋引火之熱源。此外,瓦斯油炸鍋於加熱燃燒時,可能會產生火星被排煙機吸入,因此本案係油炸時高溫(油炸鍋溫度異常或油炸鍋加熱燃燒產生火星)致排油煙管內之堆積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見本院卷二第345 至346 頁)。 ⑶依上,足認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就系爭火災發生原因係基於被告廚房內部於火災發生後之受燒變色嚴重、被告店長游子萱陳述事發時所見起火狀況、被告廚房使用之油炸鍋為瓦斯燃料式、被告廚房櫃檯上方至排油煙主幹管這段未曾進行清洗,以及排除其他不可能因素後,做出「本件係油炸時高溫(油炸鍋溫度異常或油炸鍋加熱燃燒產生火星)致排油煙管內之堆積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之結論。 2.證人陳龍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是因為被告持續使用油炸鍋,油炸鍋產生火星,導致排油煙管內的油垢起火。火星會從排油煙機出現,也就是油炸鍋使用中因為有熱能產生,透過排油煙機抽上去就會產生火星,進而引燃油垢導致本件起火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2 至383 頁)。 3.光碟影像擷圖畫面顯示煙層明顯係自被告餐廳所在處開始冒出並流向他處,可徵起火點在被告處(見本院卷二第421 頁)。 ㈢、依證人即專業為有機化合物燃燒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陳郁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油在不同的溫度下就會蒸發成氣體,溫度越高,蒸發的氣體越多,就稱為油氣;油垢越黏著的,油氣越少;油氣是氣體,油垢是固體。油氣的閃火點最低,再來是油,油垢的燃點最高。油氣雖然達到閃火點,但濃度必須要夠,如果濃度不夠,就算達到閃火點還是不會燃燒;油垢愈多受熱時揮發油氣愈多,但是因為排油煙機一直抽,油氣都會被抽走,所以油氣濃度不會太多,且油垢的油氣揮發量一定比油低,在本件情況排油煙管的油氣絕對不可能比油炸鍋上方揮發的油氣還多,因為排油煙機一直在抽。於本件情形,設如油鍋溫度異常高,但油鍋本身未起火之情形下,只要油炸鍋沒有產生火,就算油炸鍋的溫度非常高,不可能因為油炸鍋造成排油煙管燃燒,油炸鍋正上方的油氣,一定比排油煙管裡面的油氣濃度高,假設油炸鍋溫度高於油氣燃點的溫度,一定油炸鍋先燒起來,油炸鍋上面的溫度一定比油炸鍋低,排油煙管的溫度一定比油炸鍋上方的溫度低,油炸鍋裡面油的溫度一定最高,不可能油炸鍋完好無缺,要燃燒的話也是油炸鍋上方的油氣先燒,油氣是閃燃,底下油炸鍋很多油,達到油的燃點,油炸鍋會燒起來;因為油炸鍋旁邊是空氣,空氣的比熱非常大,所以溫度不可能很高。油炸鍋旁邊的溫度,一定會比油炸鍋油的溫度低很多;本件唯一發生的可能情形是油炸鍋的溫度非常高,超過油氣的閃火點,也就是從油炸鍋上方因為油氣產生閃燃,再引燃油炸鍋的油,才有可能排油煙管燃燒;火星是要有火的情況下,火星才會出現。本件不可能是因為油炸鍋加熱燃燒,形成火星進而引燃,因為本件使用的油炸鍋是間接加熱,瓦斯火先燒到陶瓷,陶瓷再去加熱油炸鍋,瓦斯產生的火是在密閉空間內,不可能有火星產生,如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照片181 就可以知道看不到瓦斯的火源,因為他在密閉的容器內,所以不可能有火星冒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1 至355 頁)。是由證人陳郁文上開所述可知,因油炸鍋正上方的油氣較排油煙管裡面的油氣濃度高,且油炸鍋裡面油的溫度最高,油炸鍋上方溫度次之,即便本件油炸鍋油炸時產生異常高溫(即高於油氣燃點的溫度),因油氣相較於油、油垢,燃點最低,也是油炸鍋上方油氣先燒,底下油炸鍋的油達到燃點會燒起來,惟本件油炸鍋完好無缺,故本件不可能是因油炸鍋溫度異常高,導致排油煙管燃燒。況且,本件油炸鍋雖屬瓦斯形式,然係透過間接加熱,瓦斯爐火均是在密閉空間,故不可能有火星產生,進而引燃油垢導致本件起火。參酌證人陳郁文之專業為有機化合物燃燒,其前開依據現場事證及化學專業所為之證述,自屬可信。原告雖主張:證人陳郁文係受被告委任且付費之情形下製作專家意見書,立場難免偏頗,可信性容屬有疑云云。惟證人陳郁文自美國匹茲堡大學獲得化學工程博士學位,自72年即進入國立中央大學化學工程系擔任教職,現職為特聘教授,曾擔任台灣化工學會理會理事長,也獲得美國化工學會會士、英國皇家化學學會會士、日本科學產業促進會會士、國際工程技術學會會士。亦曾在聯瑞積體電路公司火災擔任專家證人,出過鑑定報告,顯然證人陳郁文具專業知能,加以證人陳郁文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殊難想像證人陳郁文會僅因受被告委任即偏頗任意違背己身專業為不實證述。是原告前開主張,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又證人陳郁文已證稱本件情形,設如油炸鍋溫度異常高,但油炸鍋本身未起火之情形下,不可能造成排油煙管燃燒。而依證人陳龍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火星會從排油煙機出現,因為油炸鍋高溫,從排油煙機到排油煙管,我的照片即本院卷一第267 頁圖片,該圖片上的燈罩有燒失的痕跡,鐵片也有變色,因為當時有動作,引燃油垢等語,足徵證人陳龍德係以現場燒失痕跡推論火源之產生。相較於此,證人陳郁文則係以可證之物理化學現象就本件是否因油炸鍋溫度異常或油炸鍋加熱燃燒產生火星導致排油煙管燃燒等節進行證述,自以證人陳郁文所述較為可採。 ㈣、復觀諸游子萱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時陳稱:火災前我在廚房督導員工煮食,突然看到油炸鍋上方的排煙管有火,往櫃台一看,櫃台上方的風管也有火而且已經掉落火星下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5 頁),足認游子萱看到油炸鍋上方的排煙管有火後,旋往90度方向亦發覺櫃檯上方風管有火,且火星已掉下。惟查,倘本件起火原因係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之可能性較大,則一旦油炸鍋溫度過高,引燃排油煙管油垢而產生火勢,以游子萱注意力本就是在油炸鍋方向,其不可能不會即時發覺火勢,參以被告廚房油炸鍋與櫃檯適成90度垂直方向,且有一定之距離,有平面圖及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9 、269 頁),則該由油炸鍋溫度異常高引燃排油煙管之火勢,又豈可能在游子萱發現油炸鍋上方排油煙管有火後,旋瞬間蔓延擴散至有一定距離之90度方向之風管,甚至燃燒到已經有火星掉落之情。從而,游子萱之陳述,已難為本件油炸鍋上方排油煙管「先起火」燃燒之依據。 ㈤、再者,依證人陳郁文、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之補充鑑定、證人陳龍德分別證稱:燃燒痕跡與濃度,也就是油氣有關,濃度越高就越快,也有更多燃料來燒;油垢多寡會影響油氣揮發量,油垢越多,揮發之油氣越多;各戶燒失程度除與救火先後有關,還與材質及可燃物多寡有關,也與油垢程度有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45 頁、第352 頁、第391 頁)。可知油垢越多,揮發油氣越多,燃燒痕跡就越重。參以被告廚房油炸鍋上方排油煙管為排油煙支管之末端,該末端距離油炸鍋最近、主排煙管(即排風機)最遠,有現場物品配置圖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18 頁背面)。則油炸鍋上方排油煙管堆積之油垢厚度必是最厚,則依上說明,本件補充鑑定所稱排煙機北側受燒嚴重、鐵板變色嚴重、燈罩亦遭燒失(見照片編號185-186 )等情,亦可能是油垢堆積最厚,致燃燒痕跡最重之故,非必僅有起火處此一原因。 ㈥、又原告雖提出光碟影像擷圖畫面,證明煙層係自被告所在處開始冒出並流向他處,可徵起火點在被告處云云。惟鏡頭係設置於被告櫃檯前,而擷圖畫面僅可見煙層瀰漫在被告櫃檯前(見本院卷二第431 至435 頁),對照火災發生時之照片、被告店長游子萱之陳述,顯示櫃檯前方之正上方有火(見本院卷一第207 頁背面、第208 頁),則煙層究係源自被告廚房內,亦或係自被告櫃檯前方之正上方開始蔓延,已有疑問,是原告以擷圖畫面遽謂煙層係自被告處擴散,謂起火點在被告云云,實屬速斷,無足採憑。 ㈥、從而,證人陳郁文已明確證述:假設油炸鍋溫度高於油氣燃點的溫度,一定油炸鍋先燒起來,不可能油炸鍋完好無缺;設如油炸鍋溫度異常高,但油炸鍋本身未起火之情形下,本件不可能造成排油煙管燃燒等語,則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補充鑑定所為之結論,已難認可採。況該鑑定結論之基礎,即被告廚房內部於火災發生後之受燒變色嚴重、被告店長游子萱陳述事發時所見起火狀況、被告廚房使用之油炸鍋為瓦斯燃料式等,業經本院認定尚有可疑之處,已如前所述,尚難遽採。據此,依原告所舉證據,仍不足確認本件起火處為油炸鍋上方排油煙支管內先起火燃燒,起火原因為被告油炸時高溫致排油煙管內堆積之油垢起火燃燒,自難謂被告有何過失致香利達公司、瓦城公司受有損害,則原告代位香利達公司、瓦城公司,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原告不利之認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188 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80,081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立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