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5號原 告 陳星安 訴訟代理人 劉政彥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誠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