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邱素姬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聖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曉薇律師 被 告 台灣碧然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uan Oliver Jun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屢經協商終獲和解共識,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