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泰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克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泰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昌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02號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8萬8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230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