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14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偉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豊 被 告 王閔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判決上訴人即原告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0,000元(計算式:美合 公司股份763,000股x 10元/每股=7,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