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耀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屏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1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