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訴訟代理人 洪志青律師 被 告 黃祐琪 徐正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佩君律師 被 告 張清英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思辰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