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 告 陳梅鶯 被 告 黃仲緯 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俞景文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1,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