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清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當事人因107年重訴字第40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7萬96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5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