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正德 張清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徐正德、張清英對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9,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