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 告 黃憶如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被 告 王興華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雍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庭前陳報原告應於何時繳付「申請使用執照」、「取得使用執照」二期期款、被告有無催告原告繳付,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