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憶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9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