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宏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