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帝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25 萬,及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上訴利益為1,8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