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張異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8萬3,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