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馬志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綱 訴訟代理人 陳思翰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陳湘傳律師 許侑珊律師 吳哲銓律師 被 告 謝文良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