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蔡瑞珍 黃美智 追加被告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3,176 元,惟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示A 、B 、C 之土地,面積各為115.81平方公尺、55.43 平方公尺、35.34 平方公尺,則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067,627 元【計算式:(115.81+55.43 +35.34 )×639,305 =132,067,62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8,939 元,原告僅繳納353,176 元,尚欠785,7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