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上 訴 人 蔡瑞珍 黃美智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37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67,627 元(即依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06.58平方公尺,經乘以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39,305 元,計算式:206.58×639,305 元=132,067,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 408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