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復臨安息日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復臨安息日會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金時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玉得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余明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王芷涵律師 被 告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盛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