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買回應收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查爾斯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翰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應收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