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94號上 訴 人 御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金 上 訴 人 王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孫偉立、陳美秀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94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民國108年4月1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萬425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