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5號 原 告 侯良政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被 告 陳元忠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陳元忠發支付命令(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7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8,1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500元)外,尚應補繳柒仟陸佰伍拾 元(7,650元【計算式:8,150-500=7,650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準備書狀中請敘明何時開始向訴外人于路發實業有限公司請求款項及請求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