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2號聲 請 人 昱山環境技術服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恆 代 理 人 黃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曾東紅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玉山商業│106年9月20日│260,000元 │AD0294338 │ │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銀行新店│ │ │ │ │ │司 負責人陳建宏│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