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2號聲 請 人 鄭佩玫 代 理 人 陳慶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詹玗璇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22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 類│張數│單位數│ ├──┼────────┼────────┼───┼──┼───┤ │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D-0193776-8│普通股│1 │1,000 │ ├──┼────────┼────────┼───┼──┼───┤ │00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D-0193777-0│普通股│1 │1,000 │ ├──┼────────┼────────┼───┼──┼───┤ │0003│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D-0219343-2│普通股│1 │1,000 │ ├──┼────────┼────────┼───┼──┼───┤ │0004│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D-0219344-4│普通股│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