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50號聲 請 人 劉德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鄧竹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05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34254-9 │1 │1000│ ├──┼──────────┼────────┼──┼──┤ │0002│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34255-0 │1 │1000│ ├──┼──────────┼────────┼──┼──┤ │0003│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3066-7 │1 │15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