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6號聲 請 人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2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僑泰財經首│上海商業│107年5月5日 │275,000元 │WT0917924 │ │ │席管委會 │儲蓄銀行│ │ │ │ │ │蔡森昌 │世貿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