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55號聲 請 人 柯清才 代 理 人 黃沛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18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徐嘉霙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5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98-ND-0070236-5 │1 │1000│ ├──┼──────────┼─────────┼──┼──┤ │0002│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98-ND-0070237-7 │1 │1000│ ├──┼──────────┼─────────┼──┼──┤ │0003│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0098-NX-0005112-5 │1 │7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