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4號聲 請 人 康清山(即康菀芸之繼承人) 康蕭春蘭(即康菀芸之繼承人)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鞠云彬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1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4670 5 │ │1 │1000 │ │ ├──┼───────────────┼──────────────┼────┼───┼────┼───┤ │0002│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4671 7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