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汪雨凡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鄭文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汪雨凡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妙穗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7421-8 │1 │1000│ ├──┼─────────────┼─────────┼──┼──┤ │002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7422-0 │1 │1000│ ├──┼─────────────┼─────────┼──┼──┤ │003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7423-1 │1 │1000│ ├──┼─────────────┼─────────┼──┼──┤ │004 │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7424-3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