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沅泰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國焜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03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健安藥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2月28日│ 50,000元 │GX1377947 │ │ │謝明傑 │景美分行 │ │ │ │ ├──┼────┼────────┼──────┼─────┼─────┤ │002 │京東藥局│臺灣銀行文山分行│107年3月31日│ 50,000元 │AK6056224 │ │ │林欣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