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28號聲 請 人 陳秋桂 代 理 人 孟仕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鍾子萱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28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173645-6│1 │1000│ ├──┼──────────┼───────┼──┼──┤ │0002│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2066-4│1 │100 │ ├──┼──────────┼───────┼──┼──┤ │0003│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3310-1│1 │220 │ ├──┼──────────┼───────┼──┼──┤ │0004│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5903-6│1 │39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