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9號聲 請 人 黃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7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1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41232-4 │1 │1000│├──┼──────────┼──────┼──┼──┤│ 2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41233-2 │1 │1000│├──┼──────────┼──────┼──┼──┤│ 3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6ND41234-0 │1 │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