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陳秀如 代 理 人 陳芊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1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17862-5 │1 │1000│ ├──┼──────────┼───────┼──┼──┤ │0002│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203-5 │1 │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