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承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承鋼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面額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票據號碼UA七九九九三一九號之支票壹紙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承鋼工程有限公司何明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面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七元、票據號碼UA七九九九三一九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八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