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6號聲 請 人 探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康 訴訟代理人 林蓼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1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5-NE-177-0│ 1 │1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