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7號聲 請 人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 代 理 人 李安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49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中環股份有│花旗(台灣)│106年10月20日 │11,000元 │5498335 │ │ │限公司 翁│商業銀行營業│ │ │ │ │ │明顯 │部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