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95號聲 請 人 搖籃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程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9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001 │五花鹽有│台新國際│106年11月5日│129,453元 │CA6122190 │ │ │限公司 │商業銀行│ │ │ │ │ │ │西門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