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896號聲 請 人 富國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代 理 人 盧靜儀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 日屆滿」之記載,應更正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 日屆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