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雅慧、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世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2號 原 告 禾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雅慧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建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兩造應於14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 ㈠、原告: ⑴、被告計算之外牆丁掛磚面積總和29,611.55平方公尺(詳如本 院卷五第131頁被陳證1),有無爭執? ⑵、原告主張被告107年12月10日已付景觀植栽10%保留款金額為2 60,049元,有何證據提出? ⑶、對被告陳證證據七狀表示意見。 ㈡、被告: ⑴、原告主張支出之交屋清潔費198萬516元,數額有無爭執? ⑵、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於107年1月1日起算保固,有無爭執? ⑶、原告主張被告107年12月10日已付景觀植栽10%保留款金額為2 60,049元,被告主張為264,049元,有何證據提出? ⑷、原告主張應交付與被告之保固保證票金額為300萬6,375元, 就金額有何意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