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5號抗 告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抗告人與林嘉儀誠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