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6號抗 告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秋君間因108 年度勞執字第116 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