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茵蕙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