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27號聲 請 人 高鳴鉦 相 對 人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游汎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2行中關於「黃進發」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鳴鉦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