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34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吳富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勞執字第一三四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