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金財 新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 代 理 人 黃金地 相 對 人 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3.資方同意給付(新臺幣,下同)638,466元( 含106年12月份至107年4月份工資586,685元、資遣費39,781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2,0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三期給付,資方第一期於108年1月10日給付勞方169,118元,第二期於108年2月 10日給付勞方234,674元及第三期於108年3月10日給付234,674元,每期於到期日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上述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加計法定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7年 11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638,466元,為此,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如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該調解紀錄附卷可稽。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附卷為證,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分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 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