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許馨月 尤健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宏洋 被上訴人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盧惠華 訴訟代理人 李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勞簡字第2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尤宏洋自民國98年11月5 日起,擔任被上訴人展業服務人員,為被上訴人招攬保險業務,兩造間簽立壽險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則為上訴人尤宏洋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合約書第4 條第1 項明定「乙方應得之報酬,悉依照其所承攬事務完成當時有效施行之『服務規則』辦理,已領取報酬之返還亦同」,而依「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第伍業績之計算第8 條之規定(下稱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及上訴人尤宏洋105 年4 月11日簽立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上訴人尤宏洋就溢領之獎金有返還義務。詎上訴人尤宏洋於105 年4 月11日離職後,其於任職期間內所招攬保險人為訴外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各要保人陸續向被上訴人申訴要求註銷保單,經被上訴人聯繫上訴人尤宏洋出面處理後,各要保人決定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如附表所示,被上訴人遂將各要保人溢繳之保費先行退還。惟各保單金額及年限減縮後,上訴人尤宏洋應領之各保單佣金隨之減少,依前開系爭合約書第4 條第1 項及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其應返還溢領之業績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31,087 元,惟上訴人尤宏洋迄今仍未返還。 ㈡依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合約書業已載明為承攬關係,而非上訴人尤宏洋所稱之僱傭關係,故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係依系爭合約書擔任連帶保證人,而非屬人事保證,故無民法第756 條之3 第1 項人事保證期間不得逾3 年規定之適用。 ㈢為此,依系爭合約書第4 條第1 項及連帶保證之約定,請求上訴人尤宏洋、許馨月、尤健燁連帶返還溢領獎金231,087 元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尤宏洋離職後,有被上訴人在職之人員向上訴人尤宏洋原招攬之保戶聲稱:簽約當時有更短年期之保單,為何會辦理20年期保單云云,致保戶心生不平。上訴人尤宏洋出面處理後,保戶始願意以縮小保額之方式處理。上訴人尤宏洋於在職期間,已向被上訴人反映此種「撤舊買新」之行為實不可取,若被上訴人不加以管控,類此事件將陸續發生,但被上訴人只管績效,卻不嚴格規範在職保險業務人員之招攬行為,罔顧所有保戶權益,違反保險法之原則精神。 ㈡依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事後保件若逢自始註銷、 退保、解約、申訴或前六後九等,就溯及當月舉績保件之業績,並返還業績獎金,離職亦同」,惟附表所示10張保單,並非前開列舉情形。被上訴人雖主張附表之10張保單屬於「申訴」,但並未提出要保人申訴之證明,且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要保人變更前、後之契約內容及佣金如何計算,亦未提出為何追回之佣金為230,811 元之證明,被上訴人只單方面提出有利於己之計算式,卻無詳細說明,復未提出保險公司來佣與退還附表所示10張保單之扣款明細等,自難認被上訴人主張為有理由。 ㈢又上訴人尤宏洋與被上訴人間為僱傭關係,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則屬民法第756 條之1 規定之人事保證人,依同法第756 條之3 第1 項、第3 項規定,人事保證期間不得逾3 年,而系爭合約書於98年11月5 日簽訂,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之人事保證期間於101 年11月4 日到期,故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負連帶保證責任,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之請求,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尤宏洋與被上訴人於98年11月5 日簽訂系爭合約書,並邀同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為連帶保證人。系爭合約書第4 條第1 項約定:「報酬之給付與返還:乙方應得之報酬,悉依照其所承攬事務完成當時有效施行之『服務規則』辦理,已領取報酬之返還亦同。」 ㈡上訴人尤宏洋於105 年4 月11日簽立切結書而離職,並於切結書內承諾「任職期間產生之業績,如有任何契約自始註銷(契撤)、解約、申訴. . . 等,本人需協助處理;倘若致使佣金異動或造成客戶的損失,願負報酬返還或損害之責任。」 ㈢上訴人尤宏洋離職後,附表所示之保單均遭要保人提出異議(上訴人尤宏洋於附表之保單成立時之職稱為領導主任),經上訴人尤宏洋協助處理後,要保人同意縮短保險期間,被上訴人因此退還溢繳之保費予要保人。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關於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有契約形式及內容之選擇自由,其類型可能為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而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依保險法第177 條規定訂定,目的在於強化對保險業務員從事招攬保險行為之行政管理,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543170號函參照),業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 所揭明。且不論是僱傭、委任、承攬或居間之關係,就其契約履行之內容,本即得由雙方約定履行品質等等要件,或是就應行遵守之注意事項為約定,苟無違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雙方應受拘束。經查,本件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報酬之給付與返還:乙方(即上訴人尤宏洋)應得之報酬,悉依照其所承攬事務完成當時有效施行之『服務規則』辦理,已領取報酬之返還亦同。」,而前開服務規則即為「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其中關於報酬之返還,則規定於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中,其明定:「伍、業績之計算:八、各級職人員按月計算業績保費,並發給達成之獎金。事後保件若逢自始註銷、退保、解約、申訴或前六後九等,將溯及當月舉績保件之業績,並返還業績獎金,離職者亦同。」(見原審卷第29-33 頁),上訴人尤宏洋與被上訴人既已簽訂系爭合約書,並將「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訂入契約內容中,兩造自應受拘束。 ㈡上訴人尤宏洋雖辯稱其任職期間僅看過「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招攬處理規則」(見本審卷第183-185 頁),被上訴人所執之「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為被上訴人片面制定,從未通知上訴人尤宏洋,故不應受拘束云云。惟依系爭合約書第4 條第1 項之約定觀之,上訴人尤宏洋領取及返還報酬均係依「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辦理,足認上開服務規則即為兩造間合意之報酬計算方式,此由上訴人尤宏洋於原審時對於被上訴人提出附表所示10張保單之「原業績金額」及計算方式並未提出爭執,甚且於本院審理時亦以被上訴人提出之前開金額作為其計算溢領獎金之基礎,即可推認上情(見本審卷第179 頁、第257 頁);雖上訴人尤宏洋就溢領獎金之數額與被上訴人主張不同,然此係因上訴人尤宏洋於計算「原佣金」欄位之數額時,未以其當時「領導主任」之職級58% 計算,而以52%計算之故,此由被上訴人提出之溢領獎金計算方式即可查明(見本審卷第199 頁),然亦不因此影響兩造間合意以「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為報酬計算之依據。佐以上訴人尤宏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於附表所示之保險單簽立時,我的職稱是領導主任;領導主任之獎金計算方式如被上訴人所述,係以保費乘以來佣率再乘以職級(58%)來計算等語(見本審卷第220 頁),益證上訴人尤宏洋確實知悉其領取業績獎金之計算方式係依前開服務規則為之,故上訴人尤宏洋辯稱上開服務規則為被上訴人片面制訂,其不受拘束云云,要屬無據,委無足採。 ㈢次查,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報酬之給付與返還:乙方應得之報酬,悉依照其所承攬事務完成當時有效施行之『服務規則』辦理,已領取報酬之返還亦同。」而附表所示之保單生效日所適用之「懷德保險代理人(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雖歷經修正,然就業績計算之部分則未修正,歷次之版本規定均相同,此有101年1月1日、102年1 月1日、103年1月1日、104年1月1日之「懷德保險代理人( 股)公司外勤各級人員服務規則」在卷可稽(附於限閱卷宗內),並為上訴人尤宏洋所不爭執(見本審卷第219 頁),故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之保單於起訴時均引用104 年1 月1 日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為獎金返還之依據,亦無違誤。而依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各級職人員按月計算業績保費,並發給達成之獎金。事後保件若逢自始註銷、退保、解約、申訴或前六後九等,就溯及當月舉績保件之業績,並返還業績獎金,離職亦同。」本件上訴人尤宏洋於任職期間內所招攬如附表所示之保單,經各要保人向被上訴人「申訴」要求註銷保單,經聯繫上訴人尤宏洋出面與各要保人溝通後,各要保人決定減縮變更保單金額及年限如附表變更前後保單金額及年限欄所示,則上訴人尤宏洋應領之各保單第1 年佣金共計減少231,087 元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提出要保人李士君105 年4 月22日聲明書(記載保額8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45萬元、年期10年)、102 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 年5 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曾文昌105 年8 月8 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2萬元、年期6 年)、103 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 年8 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張樸毓105 年8 月24日聲明書(記載保額2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0萬元、年期10年)、102 年6 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5 年9 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陳惠妹106 年2 月15日聲明書(記載保額50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7萬元、年期6 年)、102 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 年2 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吳明潤106 年10月11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5萬 元、年期20年)、101年10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6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許慧君106年 11月25日聲明書(記載保額35萬元、保額40萬元、年期20年2份保單,均自始變更為各保額10萬元、年期6年)、102年 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3年12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 、106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2份、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要保人李玉貞107年1月23日聲明書3份(記載保額83 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29萬元、年期6年;保額36 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12萬元、年期6年;保額70 萬元、年期20年自始變更為保額38萬元、年期10年)、104 年6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4年5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 、104年11月業務員別津貼給予表、107年1月業務員別津貼 給予表3份、業績計算表、佣金計算表等件為證(見原審卷 第75-149頁),堪信為真,足見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尤宏洋溢領共計231,087元之獎金乙節,確屬有據,堪以認定。上 訴人尤宏洋雖辯稱被上訴人並未舉證如附表所示保單有「申訴」之情形,故不符合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之態樣,且被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退還要保人之保費扣款明細,其無須返還業績獎金云云;惟附表所示之保單,均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要求縮短年期,致被上訴人退還溢繳保費予要保人乙節,均有各要保人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稽,且前開程序為上訴人尤宏洋親自參與,其對被上訴人有退還保費予各要保人乙節,亦不爭執如前;倘非要保人提出申訴,被上訴人又何需同意各要保人縮短年期之請求並退還溢繳之保費,自堪認附表所示之保單確實符合系爭業績獎金返還規定中「申訴」之情形無誤,是上訴人尤宏洋前開辯解,委難採信。佐以上訴人尤宏洋於105年4月11日簽立切結書,承諾「任職期間產生之業績,如有任何契約自始註銷(契撤)、解約、申訴.. . 等,本人需協助處理;倘若致使佣金異動或造成客戶的損失,願負報酬返還或損害之責任。」此有系爭切結書1份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第35頁),而上訴人尤宏洋對於其確實有簽立系爭切結書乙節並未爭執,附表所示之要保人亦確實在上訴人尤宏洋協助處理之下,因縮短保期致使上訴人尤宏洋原領得之佣金數額異動,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尤宏洋應依切結書之約定返還獎金,亦屬有據。至上訴人尤宏洋雖辯稱被上訴人於簽立系爭切結書時承諾不會向其追佣,且需填寫系爭切結書才可辦理離職云云,惟系爭切結書之內容業已載明「倘若致使佣金異動或造成客戶的損失,願負報酬返還或損害之責任」等語,其文義清晰,應足使簽立之人理解倘事後佣金異動時,需負返還予被上訴人之責;而上訴人尤宏洋為一具有正常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人,自無不明瞭之理,其既簽立系爭切結書,自應擔負報酬返還之責;雖上訴人尤宏洋主張被上訴人口頭承諾不對其追佣云云,然此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上訴人尤宏洋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始終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其主張為可採。從而,被上訴人執系爭切結書請求上訴人尤宏洋返還獎金,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㈣上訴人尤宏洋再辯稱被上訴人前開計算溢領獎金金額有誤,並於108 年9 月16日、12月20日分別以附表及附表二提出其計算溢領之獎金數額應為176,462 元、62,648元云云(見本審卷第179 頁、第257 頁)。惟上訴人尤宏洋前後兩次主張溢領獎金之金額已有極大差距,且未說明其計算之依據為何,本院已難逕採;再就上訴人尤宏洋提出之108 年9 月16日附表部分(見本審卷第179 頁),其原業績欄及變更後業績欄均與被上訴人主張之金額相同,然其原佣金欄係以保費(即原業績)乘以52%計算,業經被上訴人指明在卷(見本審卷第194 頁),然上訴人尤宏洋之職級為「領導主任」,其業績應以58%計算而非52%計算乙節,亦為上訴人尤宏洋自陳在卷(見本審卷第220 頁),顯見其前開所提附表計算方式顯然有誤,要無足採,無從為有利上訴人尤宏洋之認定。另上訴人尤宏洋主張被上訴人未嚴格規範在職人員招攬行為乙節,縱認屬實,亦與上訴人尤宏洋需負返還溢領獎金之義務無涉,附此敘明。 ㈤末按民法第756 條之1 所定人事保證,係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即勞務提供,對僱用人可能發生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保證契約就受僱人勞務給付義務之履行為擔保者,則係對於受僱人不履行該義務所負特定損害賠償責任之保證,其性質為一般保證,並非人事保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尤 宏洋與被上訴人間之契約關係係依兩造間簽立之系爭合約書定之,業如前述,而上訴人許馨月、尤健燁於系爭合約書之「乙方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用以表彰擔任上訴人尤宏洋之連帶保證人,實難認屬人事保證;況本件上訴人尤宏洋依系爭合約書第4條第1項約定負擔報酬返還責任,亦非屬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應為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甚明。從而,上訴人三人主張本件為人事保證,自98年11月5日簽立時 起,期間業已逾3年而失效云云,即屬無據,洵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返還獎金231,087 元,及自107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勞動專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編號│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要保人│被保人│投保日 │變更前後保單金額及年限│ 原業績 │變更後業績│原佣金 │變更後佣金│溢領佣金 │ │ │ │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 │EA50006975│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士君│李士君│102.10.29 │80萬元20年→45萬元10年│103998 │44241 │60319 │25660 │34659 │ ├──┼─────┼────────────┼───┼───┼─────┼───────────┼─────┼─────┼─────┼─────┼─────┤ │2 │EA50033652│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曾文昌│曾文昌│103.10.9 │35萬元20年→12萬元6年 │ 43939 │13155 │25484 │7630 │17854 │ ├──┼─────┼────────────┼───┼───┼─────┼───────────┼─────┼─────┼─────┼─────┼─────┤ │3 │DJ50020151│富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張樸毓│張樸毓│102.6.3 │20萬元20年→10萬元10年│ 30406 │13160 │17635 │7633 │10002 │ ├──┼─────┼────────────┼───┼───┼─────┼───────────┼─────┼─────┼─────┼─────┼─────┤ │4 │EA50003501│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陳惠妹│陳惠妹│102.9.27 │50萬元20年→17萬元6年 │ 65136 │19320 │37779 │11206 │26573 │ ├──┼─────┼────────────┼───┼───┼─────┼───────────┼─────┼─────┼─────┼─────┼─────┤ │5 │DJ50006063│富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吳明潤│吳明潤│101.10.16 │35萬元20年→5萬元20年 │ 52450 │ 7039 │30421 │4083 │26338 │ ├──┼─────┼────────────┼───┼───┼─────┼───────────┼─────┼─────┼─────┼─────┼─────┤ │6 │EA5003640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許慧君│許慧君│103.11.25 │35萬元20年→10萬元6年 │ 44203 │10942 │25638 │6346 │19292 │ ├──┼─────┼────────────┼───┼───┼─────┼───────────┼─────┼─────┼─────┼─────┼─────┤ │7 │EA50007240│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許慧君│許慧君│102.10.31 │40萬元20年→10萬元6年 │ 50352 │10907 │29204 │6326 │22878 │ ├──┼─────┼────────────┼───┼───┼─────┼───────────┼─────┼─────┼─────┼─────┼─────┤ │8 │EA50048595│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若嫻│104.5.21 │83萬元20年→29萬元6年 │ 84930 │26086 │49259 │15130 │34129 │ ├──┼─────┼────────────┼───┼───┼─────┼───────────┼─────┼─────┼─────┼─────┼─────┤ │9 │EA50047317│富貴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若嫻│104.4.28 │36萬元20年→12萬元6年 │ 37216 │10794 │21585 │6261 │15324 │ ├──┼─────┼────────────┼───┼───┼─────┼───────────┼─────┼─────┼─────┼─────┼─────┤ │10 │EN50000198│退休圓夢增額終身壽險 │李玉貞│吳典鴻│104.10.28 │70萬元20年→38萬元10年│ 71022 │29577 │41193 │17155 │24038 │ ├──┼─────┼────────────┼───┼───┼─────┼───────────┼─────┼─────┼─────┼─────┼─────┤ │合計│ │ │ │ │ │ │ │ │338517 │107430 │2310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