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楊于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49,330元、資遣費25,232元、特休假未休工資8,631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就財產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3,193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就非財產上請求開立文件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特休假未休工資部分為57,961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瑋婷